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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办法
时间:2016-12-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的入库验收工作。各省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相关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数据指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并报送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并进行过接边检查且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

第二章 报送要求

第四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要求,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成果数据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成果数据报送前,省级地名普查办应使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预检查软件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第六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报送成果数据时,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交接单》(见附件1),并附上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委托的监理机构、质量评定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

第七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报送成果数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数据保密安全管理。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八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验收包括入库检查和接边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成检查组,按照任务分工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入库检查遵循自动化检查与人工检查、属性数据检查与空间数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电子底图查证、奇异值分析、统计分析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一条 入库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相应检查意见,并反馈至省级地名普查办。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核实、修改,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入库检查意见核实修正表》(见附件2),与修改后的成果数据一并报送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第十二条 入库检查通过后,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成果数据入库。成果数据入库后,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初步入库确认单。

第十三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根据成果数据入库情况,组织接边检查。发现问题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接边检查意见,并反馈至省级地名普查办。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核实、修改,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数据接边检查意见核实修正表》(见附件3),与修改后的成果数据一并报送国务院地名普查办。

第十四条 成果数据通过接边检查后,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出具入库验收确认单。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入库检查主要包括完整性检查、规范性检查、逻辑性检查和准确性检查。

第十六条 完整性检查主要从数据项填写完备性、图库匹配一致性等方面对成果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包括属性数据项完整性检查、连接关系完整性检查、多媒体完整性检查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检查主要从结构、格式等方面对成果数据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包括成果包目录结构规范性检查、文件名命名规范性检查、数据格式规范性检查、多媒体文件规范性检查、罗马字母拼写规范性检查以及各类代码(如行政区划代码、地名类别代码等)规范性检查等。

第十八条 逻辑性检查主要从因果关系、主次关系、整体与部分关系等方面对成果数据的逻辑性进行检查,包括时间描述合理性检查、数值数据依赖性检查、属性与空间数据一致性检查、地理实体符号一致性检查等。

第十九条 准确性检查主要从位置、范围等方面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包括属性数据四至范围检查、属性数据四至坐标重复性检查、空间数据坐标范围检查、空间数据落图检查和线状数据连通性检查等。

第二十条 接边检查主要对入库后的相邻县级行政区域成果数据的关联性、连通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