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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烈士的程序
时间:2017-03-22 来源: 浏览次数:
       1)申请。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申请,并提供评定烈士的有关材料。

  (2)初审。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牺牲人员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申报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3)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4)审核。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办理烈士评定事宜。省民政部门对受委托办理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意见。

  (5)评定。省人民政府对省民政部门提出的烈士评定意见进行审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评定烈士的批复,并向提出评定烈士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评定为烈士的通知书;未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在未评定为烈士的批复中说明理由,并将批复逐级发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人。